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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交警城区大队集中拘留11名交通违法人员,其中9人涉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交通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城区大队依法对上述11名违法人员的多项违法行为合并,分别进行了罚款1840元至1100元不等、累计交通违法记分20分、16分、14分不等,以及行政拘留12天至5天不等的严厉处罚。
案例一:
2014年12月14日17时 44分许, 张某(男、25岁、准驾C1)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西区富华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核实,张某存在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等多项交通违法行为。按照相关处罚规定,城区大队对张某作出了罚款1840元、累计记分20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二:
2015年3月17日9时 35分许,邓某(女、33岁、准驾C1)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西区彩虹大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核实,邓某存在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等违法行为。按照相关处罚规定,城区大队对邓某合并作出了罚款1300元、累计记分16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温馨提示:
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对应类型的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罚款1000元(非汽车类)或者罚款1500元(汽车类)、记12 分,以及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此外,如果还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还将一并受到处罚。
来源:中山驾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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