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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杂谈] 判决:强奸罪成立 获刑3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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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0: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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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当庭否认强奸声称:“她是我女朋友”

  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志金)姚某锐因犯强奸罪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但该案在2012年11月21日一审时姚某锐当庭否认强奸的罪名,称被害人阿晓(化名)为其女友。同年11月21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姚某锐强奸罪名成立,获刑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但姚不服,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事情发生在去年6月18日晚上8时许,当时姚某锐在坦洲镇天贸电池厂附近路段见阿晓与两名男子逛街,遂上前质问并强行将阿晓带到其出租屋内,威胁阿晓必须做他的女友。次日2时许,姚某锐在出租屋将阿晓强奸。随后,阿晓趁姚某锐不备逃走。随后,阿晓报案,公安人员于当日14时许将姚某锐抓获归案。

  姚某锐一审时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和阿晓是男女朋友关系,并声称阿晓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但该说法并未得到法庭的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据认为,姚某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姚某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姚某锐不服,随即上诉。对于姚某锐的上诉请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予以支持。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阿晓有自由恋爱的权利,姚某锐在案发时也并非阿晓的男朋友,因此,阿晓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其次,姚某锐威胁阿晓并将她强行带回其住处住多时并强奸,不属激情犯罪。第三,虽然阿晓对姚某锐出具了谅解书,但经公安机关讯问,阿晓出具该谅解书是受到姚某锐亲属逼迫不得已才出具的,因此,谅解书并非阿晓真实的意愿,姚某锐并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姚某锐请求改判缓刑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发表于 2013-3-21 15: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一个女孩不能晚上出去。。。
发表于 2013-4-14 09: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注意安全啊
发表于 2013-4-14 11: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被人强 奸对一个正常人来说应该是很难愈合的创伤,才判几年有点儿轻了,现在生理服务所满街也是,强 奸应该算得上很恶劣的犯罪,建议能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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