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广州一名25岁小伙
在入职第一天被HR告知
招错人了,补偿他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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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显示
1月31日
当事人吴先生与HR在招聘平台沟通
HR问他什么时候可以到岗
他表示想要了解一下薪资
HR称薪资已经谈过
公司是双休,试用期工资八折
缴纳五险一金
吴先生面试的是视频剪辑岗位
当天下午面试完
HR告诉他被录取了
月薪7500元
随后
双方约好了入职时间
但入职当天
吴先生在公司待了一个多小时
HR对吴先生说
招错人了
“他们要招的是编导,不是视频剪辑
一直对我说抱歉,
补偿了50元打车费。”
吴先生说
HR对吴先生说
如果他愿意留下来
可以做剪辑
但工资没之前的岗位工资高
随后,HR让吴先生退了公司群
看完此事
不少网友表示
公司招错的概率不高
可能有了更适合的人选
……
入职第一天就被解雇的事
在其他人身上也发生过
但结果和吴先生大相径庭
2020年10月19日报道,江苏苏州的吴女士通过网络招聘的方式应聘一家技术服务公司,经面试成功入职。入职当天,吴女士按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随即开展工作。中午就餐时,性格开朗的吴女士与同事闲聊了一下公司的考勤方式,没想到下午就被部门主管约谈,认为她中午和同事谈话的内容可能泄露员工信息,公司将不再录用她。再三协商无果后,吴女士向苏州市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并向姑苏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随后,律师按吴女士面试、入职、离职的时间顺序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补充,并通过录取通知书、入职协议、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与客户通话记录、下班打卡记录等形成证据链,佐证其入职当天即向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律师表示,吴女士在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当天属于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吴女士刚入职一天,并不存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无故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支付赔偿金。最终,吴女士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吴女士2000元作为赔偿,弥补因公司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
根据法律法规
上班第一天被辞退有经济补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来源:中国青年报、央广网、新浪微博、白鹿视频、中国江苏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