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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生产、经营 烟花爆竹制品? 罚!罚!!罚!!! 坦洲镇近期查获6宗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案件线索,经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制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分别处以罚款2万元,并没收所有烟花爆竹制品。
温馨提示
● 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原料,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是受到严格管控的危险物品。因此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更会给市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安全带来隐患 希望广大商家合法合规经营 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坦洲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