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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坦府〔2018〕7号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坦洲镇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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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中山市坦洲镇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中山市坦洲镇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中委〔2011〕15号)、《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委办〔2010〕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本镇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推动人才强镇战略实施,制定本暂办法。

  第二条 设立“坦洲镇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用于我镇紧缺适用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奖励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我镇各项人才工作,包括:符合国家、广东省、中山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的引进、培养项目;符合坦洲镇制定的人才政策、方案以及人才活动中心的运营等。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年度申报和审批制。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向镇财政分局报送当年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申请使用资金的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和我市的人事人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镇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符合中山市高层次紧缺适用人才条件的奖励资金,按照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符合坦洲镇制定的人才补助标准的资金,按本办法执行。

  (六)被认定为更高层次人才的,按更高层次标准发放,发放时扣除已发放金额,具体发放按协议执行。

  (七)其他项目需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报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送镇财政分局备案。

  (八)申请人(单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停止拨付后续资金,追回已拨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九)受资助单位、个人在使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时,若其所负责的项目进展缓慢或经费使用不当,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权作出核减、停止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我镇以往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8日起执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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