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ŵ¼һ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物业不让安装充电桩?中山法院判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8-17 14: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人潮网。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我就奇了怪了,高高兴兴买了一辆新能源车,正想安装一个充电桩,为什么物业就不让了?”今年初,家住中山古镇的周女士买了一辆特斯拉纯电车,打算在自家车位安装一个充电桩。令她想不到的是,到物业办理手续的时候,却被告知不允许安装。

当下,新能源汽车越来越受到车主的青睐,然而不少车主在安装充电桩时却犯了难,有的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充电桩进小区。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区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之间因安装充电桩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的原告周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窘境。

69a747f712534ba58d96daec67ab07ab.jpg


案件回顾


周女士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并计划在自家地下车位安装充电桩。根据规定,安装充电桩需要提交车位权属证明、汽车购买证明和物业公司的同意安装证明等。但小区物业公司却以多种理由为由拒绝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周女士多次与物业公司协调无果,于是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施工证明材料。

庭审现场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不让周女士安装是出于安全考虑,该小区属于老小区,未预留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条件,无法确定安装汽车充电设施是否符合电力设计要求,认为周女士的请求超出其服务范畴和专业领域。其次,周女士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行为涉及整个小区全体业主的实体利益,应事先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是申请安装充电桩的准备材料之一,周女士使用的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需要供电企业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后续判断,物业公司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以影响安全为由拒绝出具证明材料。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周女士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自有产权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其专有产权的车位,并非以盈利为目的,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亦无证据显示该使用行为侵害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故应认定为合理使用,不属于必须征得小区全体业主同意的重大事项。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应向周女士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陈玉珍表示: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积极意义,相关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因此,业主如有安装充电桩的合理需求,物业公司不得擅自私设“门槛”,任意拒绝,而应积极协助配合。至于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应当由供电企业现场勘查后确定,物业公司不应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侵犯其他业主权益等主观判断,消极对抗业主的合法需求。

法官同时提醒,车主在行使车位权利过程中应尽审慎注意义务,包括安装、使用充电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亦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安全风险点的检查,依法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努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来源: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3-8-17 18:38: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23-8-18 10:27: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23-8-24 00:15: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澳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小黑屋|手机版|触屏版|APP|服务条款|隐私政策|坦洲论坛 - 中山坦洲人潮网旗下论坛™ ( 粤ICP备14077928号-2|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2443号 )百度谷歌

GMT+8, 2024-4-28 08:02 , Processed in 0.090658 second(s), 18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d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