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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养犬新规!这样做最高罚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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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17: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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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养犬新规!这样做最高罚5000元


@珠海犬主 注意了!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新修订了,

统一了全市的管理尺度,
修改了严格管理区范围,

调整了处罚形式,

……

赶紧一起来了解吧!




近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将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据悉,随着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迎来各职能部门部分职能变动,《条例》在修改时明确和细化了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修改后的《条例》统一了全市的管理尺度,增加了对斗门区、金湾区、高新区等一般管理区部分养犬行为的规范和对应罚则,在一般管理区执法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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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摄


为禁绝累犯行为、增强法律的震慑力和约束力,修改后的《条例》将处罚形式由以前的限期整改、下发书面整改通知等方式,转换成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直接予以警告或罚款处罚


修改后的《条例》

都有哪些新变化,

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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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管理区修改为香洲区


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将严格管理区修改为香洲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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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梓/摄


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可以调整为严格管理区。上述区域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据悉,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三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二百元。管理费包含电子身份标识、相关证件的成本费用和管理服务费用。在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且禁止饲养危险犬。








两种情形
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修改后的《条例》提出,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在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后,养犬人应当凭犬只免疫证明,向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签署依法养犬承诺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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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摄


且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登记:


  • 未经免疫的犬只;


  • 5年内有犬只被没收或者因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导致养犬登记证被注销记录的。








全市统一管理尺度
携带犬只外出
须遵守相关规定


据悉,旧《条例》中,严格管理区内的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须遵守相关规定,修改后的《条例》则将“严格管理区内”的表述删除,即全市统一管理尺度,不在严格管理区内的养犬人携带犬只出门,也需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只;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携带(电子)养犬证;

(三)有效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携带犬只与他人同时搭乘公用电梯;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注意事项:用犬绳牵领时,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犬只。


在罚款方面,违反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或者注意事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罚款;违法上述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罚款。








逾期未给饲养的犬只
接种狂犬病免疫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养犬人未送饲养的犬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拒不将犬只尸体进行
无害化处理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养犬人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未将死亡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作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文明养犬,

既是法规规定的义务,

也是养犬人应有的社会公德,

更是一座城市文明程度的要素之一。

一起行动起来,文明养犬,

让我们的狗狗真正人见人爱!


来源:珠海发布

发表于 2022-10-14 08: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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