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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中府征〔20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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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9 10: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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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中府征〔20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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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022年6月15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粤府土审(13)〔2022〕16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坦洲镇七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27.5677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范围及现状

  中山市坦洲镇七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27.5677公顷,其中耕地23.8898公顷、其他农用地3.6779公顷,位于中山市坦洲镇七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及现状见附图(如需获取更为详细的地理位置和四至信息,请询公告所示联系人)。

微信截图_20220719095926.png 微信截图_20220719095938.png

  二、征收土地目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162.75万元/公顷补偿(中山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共4486.6432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中府〔2019〕107号文并结合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15%安排征地留用地予被征地农民集体,随征地项目一并报批。

  (三)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精神,对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购买养老保险,缴交标准为9000元/人。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3)〔2022〕1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柯先生;   联系电话:85768806。

  联系地址:坦洲镇坦社北路10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
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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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征收

发表于 2022-8-31 00:05: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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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2 19:52: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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