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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维权云课堂②丨女性求职者面对就业性别歧视,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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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4 10: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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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维权云课堂②丨女性求职者面对就业性别歧视,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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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妇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坦洲镇妇联联合坦洲镇总工会邀请律师通过线上讲座的方式开展妇女维权法治案例讲解,并通过“坦洲妇联”微信公众号和"粤工惠"平台发布宣传,引导教育妇女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爱女性 关注女工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公益维权“云课堂”
将进行三期展播
今期我们请到的嘉宾是
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的林家立律师
通过案例来为大家讲解
女性求职者就业性别歧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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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女性求职者面对就业性别歧视,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林某于2017年4月7日入职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岗位为人事行政专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试用期满工资4000元/月。2017年6月14日,网络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并向林某邮寄送达《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林某在应聘时提交的《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未婚”与事实不符,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两表格中关于资料真实性的约定条款。林某认为网络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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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律问题

1、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合法吗?


林家立律师认为是不合法,本案林某应聘的岗位为人事行政,婚姻状况不是其完成工作任务的影响因素,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应当如实说明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构成、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但劳动者对与工作无关、尤其是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有权拒绝说明。即使劳动者提供的信息存在不实之处,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女性就业者在日常的招聘信息中或者面试中,经常会遇到被问到婚姻状况、生育计划等比较隐私的问题,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故,我们首先要识别什么是合法的招聘录用行为,什么是违法的行为,对于公司确实存在有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拒绝配合,要求公司改正,或者通过向劳动部门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权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女性公平就业,让我们共同努力吧!


主持人总结语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对性别平等观念的错误理解,这不仅限制了女性劳动力的职业选择,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根源之一。重视女性劳动力,认可其在推动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要企业、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给予女性充分的理解以及宽容,女性自身也要自信、自重、自强。


今期的公益维权“云课堂”就到这里啦~
下期的“云课堂”继续由林家立律师
通过案例来为大家讲解
女性生育津贴相关问题
我们下期再见啦~

法律免费咨询热线
戚艳平律师:13928112656(微信同号)
林丝文律师:13928123811(微信同号)
张晓文律师:13924919606(微信同号)

发表于 2022-3-24 21:33: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22-3-25 07:56: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注意
发表于 2022-3-25 16:35: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法律
发表于 2022-8-16 08:01: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可以维权
匿名  发表于 2022-9-10 00:06:41 | 来自澳门
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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