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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300万房产送水果摊主引家属质疑,公证处披露更多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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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09: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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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88岁独居老人王老伯
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主一事
引发网友热议

老人和水果摊主小游之间
这种胜过亲情的关系看哭了许多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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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澄清:没不闻不问

11月25日傍晚,老人的妹妹和外甥女与记者一同拜访了老人和小游共同的家。她们希望澄清,自己并非对老人不闻不问,只知贪图家产。老人在现场明确表示要将房子送出去,只是说话的逻辑有些混乱,老人称自己要把房子送给垃圾站,管垃圾站的工作人员他不认识。
对于自己哥哥要送房子的说法,王女士在媒体面前表态,“认可”、“想要送给谁就送给谁”、“只要哥哥活得好”。但这句认可里,仍然有一个前提条件——哥哥是在清醒的条件下完成的公证。

受赠摊主:
已照顾老人十年还会继续赡养

受赠摊主小游表示,老人在2017年7月因病入院后,被诊断出了阿尔茨海默症。“前一段时间,老先生神志还是清楚的,这几个月特别是这几周,他确实有些糊涂。”媒体了解到,因老人年事已高,上厕所也需要有人照料。

小游说,自己赡养了老人10年,获得老人赠予的房子心安理得。他向媒体出示了除了意定监护公证材料外的另一份关键材料——“遗赠扶养协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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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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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以立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订立人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受益人履行赡养义务有严格的义务要求,遗嘱订立人可在受益人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取消财产赠予。从这个角度来说,也是对老人晚年生活的一种保障。

小游表示,自己从始至终照顾老人,如今所得都是老人赠予,自己会继续履行赡养义务,也不会排斥老人亲属前来探望。

老人到底“糊涂”了吗?
他的意定监护公证有效吗?
公证处回应:
系反复确认后办理

11月26日,上海普陀公证处办公室主任周贤春做出情况说明:

1、意定监护是《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确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意定监护公证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供的公证法律服务之一。
3、我们注意到近日媒体报道的老人指定非近亲属作为监护人,并将财产以遗赠扶养协议方式指定非近亲属为受益人的情况。就目前了解的情况,公证员与当事人多次进行了交谈,在反复确认当事人的意思后办理了公证。从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的谈话情况和提交给公证处的病历等材料不能反映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出现问题。在公证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与老人居住地居委会进行了电话联系,询问了老人的情况。
4、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会在完成复查后,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对于老人亲属提出的异议,建议他们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希望媒体的报道客观公正。
5、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从保护老人的角度,我们再次提醒媒体不要再去打扰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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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阿尔茨海默症患者
并不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与否挂钩

有律师表示,患者在轻症的时候,是短时的记忆有些偏差,对很多事情的判断是没有问题的。为了避免质疑和纠纷,公证处往往会有录音、录像,双录的过程,在将来面对质疑的时候,来证明老人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律师说法:
对于家属来说,如果有异议,一方面可以就公证处的公证行为提起相关诉讼;另一方面,如果老人确实失智,在已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法院变更监护人。
对于小游来说,如果在未来他没有严格履行赡养义务,他也将被取消财产赠予。遗赠扶养协议是以立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订立人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受益人履行赡养义务有严格的义务要求,遗嘱订立人可在受益人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取消财产赠予。王老伯的晚年生活仍然是有保障的。

无论如何,都希望老人能有一个
幸福的晚年

来源:上观新闻、新民晚报、澎湃新闻、看看新闻Knews
发表于 2020-11-27 14:22: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20-11-30 20:02: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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