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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坦洲益群社工 于 2015-12-8 16:29 编辑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 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4-05-30 详情及相关附件下载:可登陆中山民政局 http://www.zsmz.gov.cn/display.php?id=3236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主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等办理。 ★申报社会团体成立的相关表格,可直接下载或在中山市民政信息网()办事指南→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服务指南或表格下载栏中下载,所有表格请先填写好再打印,需要签名的由相应负责人签名提交。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对按规定仍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经办人人员特别提醒告知。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
第一步发起单位(发起人)意愿的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召开发起单位(发起人)座谈会,确定筹备组负责人、筹备组办公地址、注册资金、出资方式,确认章程草案和发起筹备相关事项等。发起单位(发起人)须对以上事项进行现场表决(非特殊原因,应本人亲自出席并签到,因故非亲自出席的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所有发起单位负责人及发起人均须在纪要上签名确认,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步提交申请必要的材料: (一)《发起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社会团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申请书必须有所有发起人签名、所有发起单位盖章。 个人发起:申请书需要全体发起人签名并加按指印;单位发起:申请书需全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发起单位(或发起人)情况: 在所申报成立的社会团体其业务范围领域,选择在中山市范围内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发起单位(或发起人)至少3家以上。
(五)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赁期限最少2年的租赁合同等使用权证明;相关单位无偿提供的,须同时出具无偿提供住所证明及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八)筹备发起单位(发起人)发起确认会议纪要(发起单位代表或发起人签名)。
第三步准予发起成立,具体内容如下: 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发起后,发起单位(发起人)须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工作: 1、存入注册资金(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按发起单位座谈会确定的注册资金和出资方式存入银行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2、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非特殊原因,应本人亲自出席并签到,因故非亲自出席的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章程、会费标准,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监事至少2人以上),完善组织机构;民主表决通过民主选举、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印章管理、秘书处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法人治理机制。
第四步申请法人登记,具体内容如下: 完成上述筹备工作后,筹备组须依据第一次会员大会的选举结果,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正式成立,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二)章程(一式两份)(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章程); (九)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十二)验资报告(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十五)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加盖乡镇(街道)派出所印章或证明材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声明。
申请:(1)直接到中山市民政局审批服务办公室申请办理;
电话:89817143 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区市民政局审批服务办公室 邮编:52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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