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办理指南
发布: 2015-9-16 15:08 来源: 中山坦洲政府网 查看: 1401次 分享到
一、事项名称
居民身份证办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三、申请条件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市外迁入户口的、变更居民身份证内容的或者证件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本人到现场采集指纹。
四、办理材料
1.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验原件);
2. 申请人原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没办证和遗失证件的除外);
3. 申请人的《广东省中山市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及彩色相片三张。
五、办理地点
坦洲公安分局办事大厅(坦洲镇坦神北路113号)
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上报市局省厅,3个月内完成制证返回后分发给群众。
七、联系电话
0760-86651312,23183900
八、办理流程
1.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
2.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证时可直接登记指纹信息;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登记指纹信息可通过换领、补领逐步实现。尚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可继续使用,居民是否需要换领登记有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按本人意愿决定;
九、收费标准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收取40元。对城乡低保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免收工本费,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减半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