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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发布: 2015-7-25 10:33   来源: 中山坦洲政府网   查看: 355523次    分享到

一、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三、办理对象

申请人一方为坦洲镇户籍的居民。

四、申请条件

1. 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要载明双方申请人是否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五、办理材料

1. 本人户口簿(家庭户口簿请提交整本,集体户口只需提供本人户口卡)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 双方结婚证

3.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必须为书面材料,口头表示已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员不能受理。

4. 提交近期同底单人半身免冠照各2张(照片背景为蓝色或红色,粘贴尺寸长X宽:35X45mm)

六、办理地点

坦洲镇社会事务局(坦洲镇坦神北路95号)

七、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八、联系电话

0760-86210300

九、办理流程

申请人取号——申请人提交相关证照材料——婚姻登记员审查证照材料——(材料合格)申请人填写相关声明书——婚姻登记员打印相关审查处理表及证书—申请人缴纳工本费———颁发(证)书

十、收费标准

粤价(1)字[93]112号文,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每对9元

备注:现场领取纸质表格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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