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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因10元嫖资捅伤“站街女”

发布: 2013-4-18 08:26   来源: 中山网   查看: 6396次    分享到

4月16日上午,刚满18岁不久的广西少年阿乐(化名)坐在了市第二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他被指控在去年10月18 日凌晨用小刀捅刺一名女子(阿虹)的腹部致其重伤。由于阿乐犯案时未满18周岁,东凤镇共青团团委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人出庭参与诉讼。该案择日宣判。

■因10元嫖资刀捅“站街女”

阿乐是1995年出生的广西籍少年,之前随着父亲在中山务工。来自广西的“95后”被告人阿乐(化名)随父至中山务工。

2012年10月18日22时许,阿乐在东凤镇金怡南路附近与朋友吃饭喝酒直到次日凌晨。

回家途中,阿乐经过金怡南路一巷子时,遇到了打扮时髦的女子阿虹。“她当时问我×××,我们谈好价钱后就走到附近的香蕉树进行性交易。”阿乐回忆说,事后,双方因10元嫖资差价问题发生矛盾。

阿乐非常恼怒,就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刺阿虹的腹部并逃离现场,但被附近的巡警抓获。经法医鉴定,阿虹损伤程度为重伤。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参与庭审

据市第二法院介绍,因阿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阿乐出庭辩护。由于阿乐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成年亲属无法联系而未到庭,法院依法通知东凤镇共青团团委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员出庭参与诉讼。这也是该院首例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参与庭审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该案将择日宣判。

相关链接

未成年人刑案需社会多方参与

据该院刑一庭副庭长吴艺明介绍,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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