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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次犯罪前科!男子爬窗入室盗窃后逃到了坦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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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7 11: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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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一则起诉书,事关坦洲一宗案件:

微信截图_20210927114008.png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刑诉〔2021〕428号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25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2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20年11月10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1年4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6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甲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大厦**楼珠海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爬窗进入总经理办公室,盗窃了珠海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三台手机(苹果 11por、苹果X、一加HD1910各一台)和一台华为MatePad  Por平板电脑后逃离现场,并将上述财物以人民币46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3545元。

2021年4月30日,被告人彭某甲在中山坦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刘某某证言、4.书证.物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曾因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妮兰
2021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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