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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二手住宅买卖个税将降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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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0 09: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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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二手住宅买卖个税将降为1%

       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告》中提及,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目前执行的二手住房转让的核定征收率为2%。

       《公告》称,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该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2021年10月15日(共计30日),《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本《公告》,明确了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三、主要内容

       《公告》对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三)明确《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四、实施时间

       《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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