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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首宗!散发恶臭的数十吨工业固废来自坦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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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7 09: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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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法】倾倒工业固废数十吨!行政拘留!

月黑风高夜
一男子驾车企图在斗门区大托村倾倒淤泥
不料
被蹲守多时的村民逮个正着
根据此线索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深入联合调查发现
此团伙已在斗门累计倾倒了数十吨工业固废
犯罪事实确凿
实施人员于8月17日被行政拘留!
“幕后主使”也正被公安机关追查中
这是新《固废法》出台后
珠海首宗
因倾倒工业固废被行政拘留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6日,货车司机杨某受运输公司丘某委托驾驶货车(粤R98799、挂车粤ED888挂),运载29吨工业固废,计划于斗门区大托村实施倾倒,被当地通宵值守的村民当场“抓获”,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举报。

接到村民举报后,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6月5日上午,我们发现村里突然冒出一大堆黑臭淤泥,把地面都染黑,产生刺鼻气味。我们村委立刻建立巡查机制,24小时蹲守在淤泥附近,就要抓到‘干坏事’的人。”大托村村委负责人介绍,“我们一发现就将他抓起来了,他的‘货’还在车上。”

在村民指引下,执法人员在涉事车辆十米开外,发现了一堆数十吨的黑色淤泥。

微信截图_20210827095411.png


而被现场抓获的丘某、杨某,却矢口否认与已倾倒的数十吨黑色淤泥有关。

微信截图_20210827095421.png


面对嫌疑人的狡辩,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采取“两端溯源,对比分析”的方式进行搜证。

一方面协请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嫌疑人的身份背景、涉事车辆的行驶轨迹开展“地毯式”搜查,另一方面将情况通报至兄弟城市的生态环境部门,力求从可能产生固废的源头企业进行调查,跟踪查询每一批固废处置运输过程。

经过两个多月的多方追查,收集了实锤铁证,终于在8月初确认涉事车辆(粤R98799、挂车粤ED888挂)于6月4日夜间进入大托村实施倾倒。

微信截图_20210827095427.png

而丘某等人面对大量详实的证据,终于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供出“幕后主使”李某。

李某作为此次倾倒事件的组织人和联络人,以“处置固体废物”的名义,指使丘某从中山坦洲某公司装载工业固体废物并实施倾倒。

6月4日凌晨,丘某自以为“月黑风高无人晓”,将数十吨散发恶臭的工业固废倾倒至白蕉镇大托村。

“初尝甜头”的丘某计划于5日“重施故伎”,刚好被值守的村民当场“抓获”。

微信截图_20210827095433.png

【处理结果】
本案非法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情节较为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丘某于8月17日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在逃的李某也正被公安机关追查。

微信截图_20210827095441.png


下一步,斗门分局还将联合相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深挖案件线索,逐一追溯产废企业和涉案人员,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行为!

特别提醒

对此类不顾环境危害,谋求非法私利的的公司、企业和个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将联手坚决打击,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违法行为。

普法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珠海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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