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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致老人摔成九级伤残,狗主人被判赔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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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6: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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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致老人摔成九级伤残,狗主人被判赔30余万元

遛狗不牵绳,
不仅会让许多怕狗的人苦恼,
而且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珠海一位老人散步时
突遭大型犬追扑,
不幸摔成九级伤残。
近日,
香洲法院对这一起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
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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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9日早上7时,段阿姨经过香洲区某篮球场附近人行道时,突然遭两只大型犬追扑,致使其摔倒受伤。段阿姨当即电话联系儿子到场,并在狗主人吴先生陪同下前往医院检查。经诊断须住院治疗,段阿姨住院19天,期间接受“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出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高血压3级等,出院医嘱为建议全休一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留陪一人,继续抗凝治疗,适度功能锻炼,避免患肢过度负重,6个月内不能过度屈髋、内收内旋动作等。

  段阿姨花费了住院医疗费近8万元。期间,吴先生为其垫付住院押金2000元,支付检查费5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3.1万元。之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费用未果,无奈之下,段阿姨将吴先生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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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诉讼过程中,香洲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段阿姨伤残等级进行评定。鉴定结论显示,段阿姨因意外致左股骨胫骨骨折行关节假体置换手术治疗,构成九级伤残。

  庭审中,段阿姨称从2018年起跟随儿子一家居住在香洲区,由儿子赡养。儿子现在某公司工作,段阿姨平时在家带孙子女。事发后,她生活无法自理,儿媳只能辞去工作在家照看小孩。出院3个月后,自己曾回医院复查,医嘱建议加强看护,并称左髋关节置换术后,如长期使用磨损严重,功能受限,则需再次手术置换,费用比照髋关节翻修手术。

  吴先生承认,涉案两只大型犬由其饲养,分别为拉布拉多和边境牧羊犬。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已为犬只注射疫苗。事发当天,他委托同事帮忙遛狗,两条犬均未栓狗绳。吴先生辩称,事发当天,狗并没有直接接触到段阿姨的身体,段阿姨是因为被狗惊吓且没有注意道路状况而摔倒,自身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且段阿姨主张的部分费用无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主张过高,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计算。

法院判决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段阿姨在正常行走时,被涉案两只大型犬追扑,导致倒地受伤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认定。事发时吴先生委托其同事到公共场所遛狗,但没有为犬只佩戴牵引绳,两只大型犬未受约束,对正常行走的段阿姨进行追扑,导致其倒地受伤。

  吴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在委托他人遛狗期间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段阿姨事发时是正常行走,没有对涉案犬只进行挑逗等不当行为,吴先生亦未举证证明段阿姨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法院对吴先生辩称段阿姨应承担部分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经核定,扣除吴先生前期预付的费用,法院最终判决吴先生向段阿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86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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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吴先生是否需要为段阿姨被犬只惊吓而摔倒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虽辩称涉案犬只未与段阿姨接触,是她自己受惊吓未注意路面状况导致摔伤。但因犬只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涉案犬只是大型犬,段阿姨突遭两只大型犬的追扑,产生惊吓和恐惧而摔倒受伤,也属于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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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不仅明确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还规定严格管理区(中心城区、横琴新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等。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在原《侵权责任法》中有第十章专门规定,条款基本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全部吸收。一般规则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上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要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外情形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外,相关法律对于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评价是严苛的,严格限定免责情形,即只有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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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只;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
  (三)有效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携带犬只与他人同时搭乘公用电梯;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用犬绳牵领时,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来源:香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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