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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分类] 停车费不是你想收就能收!中山小区停车收费意见,坦洲街坊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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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头条 发表于 2020-8-28 15:13:01|来自:广东省广州市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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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不是你想收就能收!中山小区停车收费意见,请讨论!

8月26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
关于征求《中山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议价规则(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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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指出
经营者不得擅自调整停车费
如果拟定调整价格
需进行公示,与业主沟通
并经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
住宅小区未经议价擅自制定、提高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由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山市住宅小区
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合理引导我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停车价格秩序。根据《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且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以及人防车位,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行为。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规划为住宅停车位车库的,适用本议价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以下称住宅小区停车费)是指经营者按照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业主或其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包括车位的物业服务费

本规则所称住宅小区车位经营者(以下称经营者)包括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含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及接受委托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主体。

本规则所称议价是指停车服务双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协商调整收费标准的行为。

第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本规则为业主与经营者协商议价提供程序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合理需要,同时遵循合理定价,兼顾各方的原则。

第五条
调整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可由经营者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由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确认后,启动停车收费议价程序,具体如下:

(一)启动停车收费议价程序后,经营者应主动公示拟调价通告、车位产权文件、车位数量、车位位置、配比率等基本情况以及拟制定或调整的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制定依据、成本情况、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接受委托的还需公示委托授权资料。上述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

经营者应将以上情况同时向所在地的居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二)前项公示期满后,全体业主与经营者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协商,所在地的居委会应当派员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可授权业主委员会参与协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推选一定比例业主代表参与协商,形成调价方案。

(三)协商形式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投票,也可以业主书面投票等方式进行。经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调价方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经营者应将协商过程和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告知,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期间,经营者应做好业主解释工作。

公示期满后,双方应按照协商结果通过合同约定停车收费标准等内容。

(四)启动停车收费议价程序之日起,协商时间超过6个月,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本次议价程序结束,同时将协商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

(五)住宅停车场收费应严格按照合同或约定执行,未经依法协商议价,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议价期间,停车收费按原标准执行。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前期停车服务费可由双方通过前期服务协议合理约定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合同期满后按照本规则规定调整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业主将自有产权车位自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协商约定。

第七条
居委会等基层行政单位要指导和协调辖区内停车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做好住宅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为协商双方有效开展议价创造便利条件:

(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议价规则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管。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我市住宅停车收费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分析我市住宅停车收费状况,为住宅小区停车费协商议价提供信息参考。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和管理物业管理活动,拓宽业主协商渠道,协助业主与经营者开展协商议价,提高业主话语权,积极维护车位产权人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市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公开停车场车位规划情况、商住共用车位配比信息,确保停车场车位配比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

第九条
对经营者未经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及价格手段欺骗诱导业主与其进行交易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经营者违反停车服务规范的行为,以及未按本规则要求如实公示相关信息或在议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纳入经营者的信用记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违反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可于9月24日前书面回复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钟茂森
联系电话:88160017
电子邮箱:zsjj908@163.com
来源:中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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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王子 发表于 2021-1-9 17:17:18|来自:广东省广州市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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