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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19〕4965号-裁决公告

发布: 2020-2-13 09:36   来源: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看: 55次    分享到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小榄镇嘉诚鞋厂:

本会受理李佰健与你方关于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19〕4965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本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00元;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000元;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00元;㈣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㈤停工留薪期工资11000元;㈥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以上合计:7753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小榄镇庆丰开发区裕洲路63号小榄人社分局(联系电话:2283832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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