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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关于禁止捕捞、销售、食用野生河豚鱼及其制品的警示

发布: 2019-4-12 14:42   来源: 坦洲政府网   查看: 184次    分享到

  河豚鱼又名鸡泡鱼,是一种含有剧毒的水产品,尤其是其内脏和卵巢毒性最强,它所含的河豚毒素对环境抵抗力较强,经炒煮、盐腌和日晒等均不能被破坏,人一般在食后10分钟至3小时内就会发生中毒,在我市珠江口水域及磨刀门水域均有分布。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用野生河豚鱼及其制品,且每年对违法捕捞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查处,但还是有人偷偷涉险捕捞野生河豚鱼并进行销售、食用。致使因食用野生河豚鱼及其制品中毒的事件屡有发生,甚至导致人员死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捕捞野生河豚鱼及其制品监督管理,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捕捞、销售、食用野生河豚鱼及其制品。

  二、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将进一步加大对捕捞、销售、食用野生河豚鱼的查处力度,一旦查实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情节严重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河豚鱼所含的是剧毒河豚神经毒素,目前无特效解毒药物,一旦中毒,急救的措施是及时去毒(催吐、洗胃)并送医院对症处理,但救治成功率极低。

  四、广大市民必须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自觉做到不捕捞、不购买、不食用野生河豚鱼及其制品,切忌心存侥幸,“拼死吃河豚”。

  五、发现凡捕捞、销售野生河豚鱼及其制品的行为,广大市民应积极举报。非法捕捞举报电话:23392235,非法加工销售举报电话:123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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