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劳人仲案字〔2019〕3139号-裁决公告
发布: 2019-11-08 08:52 来源: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看: 61次 分享到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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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受理黎志锋与你方关于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19〕3139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本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17年7月至同年10月车费4204元。二、准许申请人撤回2017年9月及10月工资的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民科西路2号民管科技园管理大厦102室,联系电话:88784282)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