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中人社监字〔2017〕第14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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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黄圃分局查处你拖欠工资一案时,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人社监字〔2017〕第14053号)至你,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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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2017-14053)阮钢.PDF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