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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的公告

发布: 2018-9-06 10:07   来源: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看: 81次    分享到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正式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8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和《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规定,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8月23日(37号令颁布之日),不再受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对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

在我市求职、就业、创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到就业所在地(或居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办理就业创业失业登记,并同等享受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依法享有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或者合法劳动权益被侵害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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