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劳人仲案字〔2019〕4585号-裁决公告
发布: 2020-2-13 09:36 来源: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看: 52次 分享到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古镇金赣玻璃制品厂:
本会受理覃志凤与你方关于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19〕4585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本案裁决如下: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的工资45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该条文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三号4号行政大楼二楼,联系电话:22383378)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