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中人社监字〔2013〕第25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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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古镇分局查处你单位非法使用童工一案时,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中人社监字〔2013〕第25037号)至你单位工商登记地址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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