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中人社监字〔2014〕第16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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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东凤分局查处你公司未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一案时,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人社监字〔2014〕第16058号)至你住址,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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