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劳人仲案字〔2019〕1744号-裁决公告
发布: 2019-10-09 08:26 来源: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看: 48次 分享到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伟鹏化工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李家权与你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19〕1744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被申请人缺席裁决如下:一、申被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医疗费49686.55元;㈡伙食补助费1190元;㈢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㈣病伤假期的工资2874.21元;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000元;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000元;㈦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000元;㈧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以上合共534070.76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余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一楼,联系电话:88872616)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