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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中山旺达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BFF47F))

发布: 2019-8-20 08:53   来源: 坦洲政府网   查看: 124次    分享到

中山旺达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BFF47F):

  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树脂制品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已于2016年5月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从事工艺品制造。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7日对中山市坦洲镇同胜大街36号金山工业区B栋二楼之二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拍照、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7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光奎先生进行询问时制作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中环规字﹝2017﹞2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中的第五条第1款第(3)项第①点第I小点“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规模小的”的裁量标准:

  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三十六万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坦)环罚告字〔2019〕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若要求听证,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你公司不申请听证,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可以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4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坦洲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1号二楼208室

  联系人:甘女士

  电话:86219001 传真:862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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