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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立法首次举行网络听证会

鍙戝竷: 2019-8-20 08:49   鏉ユ簮: 中山网   鏌ョ湅: 20娆    鍒嗕韩鍒

《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网上听证会8月18日正式开始。15名听证代表对课后托管服务的详细书面观点和建议,于18日至24日在中山网上公布,市民可浏览、留言以及表达支持或反对。这是中山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后首次就立法举行网络听证会。该条例也有望成为广东省首部关注未成年人托管服务的地方性法规。

15名听证代表,早前已经由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社会公开征集和邀请的方式选出,包括家长、教师、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政协委员5个类别。听证代表们的观点公布后,有些代表一天内就收到过百个赞成票。家长代表项福胜赞成校内开展课后托管服务,建议自愿参与的学生每日应该交8—10元,以支付教职工加班报酬。项福胜表示,许多家长与自己一样需要校内课后托管服务。“不同的家长需要不同时段、类型的多元化服务。但若是校内服务,由老师看管,家长放心之余也应该考虑支付老师的加班报酬。”为此,他专门去了解了几间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才提出了收费建议。他的观点公布两三个小时内,已获过百人支持。截至下午6:00,他获得200多个支持,170多个反对。

听证代表、政协委员林丽芬律师认为,中山首尝网络听证的形式很新颖,“中山人大敢于创新,抓住了市民最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个问题牵涉到大部分家庭、多方利益,网上听证可以听到更多声音,让立法更完善。” 为了贴近年轻市民接受信息的习惯,除了在委托的中山网上设立页面,“中山人大”“中山日报”“中山网”的微信公众号上也设置了立法听证的链接入口。市民徐小姐接受采访时表示,通过手机微信参与立法听证的讨论形式新鲜又方便。她希望立法能定好规矩,解决家长们的后顾之忧。

中山市有近60万中小学生,课后托管服务有巨大的社会需求。校外托管服务机构是否安全、有资质、谁来监督?校内应不应开展托管服务,参与服务的教职工能否收取报酬?目前我国尚无具体的法律法规来明确这些问题。中山市急需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来“定规矩”,才能让市政府更好执法,促行业健康发展。中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负责人表示,该条例涉及到众多市民利益,网上听证会不受时间、地点、人数的限制,可以让更多人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举行网上听证,委托第三方网站收集意见,是一个新的尝试;也是为了确保法规能接地气,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立得住、行得通、用得好。人大立法就要以良法促进善治,以善治保障发展。”

《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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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链接: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

为了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决定对《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的相关重要问题进行立法听证,本次听证会采用网上听证会与现场听证会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听证会在“中山网”上举行,早前已通过公开征集和邀请的方式确定了15名听证代表参与,本报现将15名代表的观点摘要刊出。

市民可以通过“中山人大”“中山网”“中山日报”的官方微信或网站,进入听证会链接页面,浏览代表观点、留言互动以及参与投票。

■网上听证日期:2019年8月18日—24日

○发表意见方式:网上浏览听证情况,对听证事项、辩论议题和听证代表的观点表示赞成或反对,并发表具体意见。

■现场听证日期:2019年8月31日

○地点:中山日报大楼16楼

现场听证会上,听证代表会就其意见进行陈述、辩论,全程在“中山网”进行直播,网民可随时在网上浏览听证情况,对听证事项、辩论议题和陈述人的观点发表具体意见。

■听证事项:

(一)草案设定的校外托管服务机构设立标准是否符合中山实际?

(二)学校是否应当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学校收取校内课后服务费用每月多少为宜?

(三)校内课后服务费应当如何收取和管理?是否可以用于支付教职工劳务报酬?

听证代表类别

校外托管服务机构代表

●听证代表:郭俊萍

单位:中山市金榜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观点摘要:

1、校外托管机构满足社会的需求,但因缺乏标准和监管缺位,存在安全、卫生、消防隐患等问题。许可、选址等都需明确主管部门。

2、学校不应当开展校内课后服务。从教师角度考虑,服务增加工作量,有可能会影响教学质量。若引入第三方参与服务,由谁来监管?

从学生角度看,服务需是自愿参加。若学生不参加,是否要立即离开学校?若是,就剥夺了学生在校自由活动的权利;若不是,参加的学生是否会受到影响?

从家长角度考虑,条例规定校内课后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职工课后服务劳务报酬,这会不会延伸出腐败行为?不参加的家长会不会被施加压力?

从社会角度考虑,引入第三方参与服务可能会延伸出社会腐败行为,吃亏的是学生和家长。

●听证代表:梁昕

单位:中山市东区升华校外托管中心

●观点摘要:

1、条例第九条最后一项关于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许可,建议制定详细指引。

2、第十一条第(三)款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的人均建筑面积,建议参考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关于小学生住宿每间宿舍人均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

3、第十三条第六项“出现突发重大疫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等主管部门报告”。建议根据出现相应的紧急情况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立即报告。避免出现向多部门报告,导致处理混乱的情形出现。

4、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学校可以引入第三方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规定,建议作出更详细规定,便于操作,比如第三方资格问题。

●听证代表:韩志文

单位:中山市黄圃博鳌校外托管中心

●观点摘要:

1、目前通过市教育局和民政局发证的托管中心不多,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拿照的。按照消防现行相关条例规定,建筑物必须是商住楼性质,许多托管机构达不到要求。建议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审核门槛有所调整,鼓励校外托管服务,促进校内课后托管服务,这样做可以避免有更多的“黑托管”产生。

2、校内课后服务应该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进行。学校购买有资质的校外托管机构通过投标确定。条例未涉及中午配餐的问题,建议考虑补上,并且很多学校没有完善的餐饮设施,如果要开展校内托管,必须引入正规的配餐公司进行配餐,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孩子的午餐和午休。所以我建议政府在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时,把餐饮公司和相关服务打包进行投标。

听证代表类别

学校代表

●听证代表:刘刚毅

单位: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小学

●观点摘要:

1、学校提供校内课后服务,可以解决家长们的后顾之忧。但教师正常的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到下午6点,一天的工作时间为10个小时。要考虑教师的劳动时长和劳动强度。

2、课后服务费用建议10—15元/天,用于支付教师的劳务报酬。这个费用对于绝大多数家庭来说,压力应该不大。

3、校内课后服务费的收取和管理必须“收支两条线”,学校代收,镇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明确规定相关费用的划分和使用标准,从而规范校内课后服务费的管理和使用。

4、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对于学校如何购买第三方服务、学校对第三方服务的监管职责是什么、第三方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责任划分均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可以引入第三方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势必给学校的管理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听证代表:黄永欢

单位:港口镇成人教育学校

●观点摘要:

1、目前,我市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规范校外托管服务机构应是本条例制定的初衷和重点。而学校在各方面更具优势。中小学开展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拓展训练、观看电影等课外活动,属于第二课堂内容和类别,纯粹是正常课堂教学延伸,是学校常规性的工作,只不过是在活动时间上扩展和教职工工作量的增加。因此,没必要纳入《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范畴。学校应由市教育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详细明确服务基本原则、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费用收取、管理机制。

2、服务费的收取。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的学生大致有两类:一是中午在校吃饭不回家的,二是中午以及下午放学后仍需留校待家长接送的。因此,建议半天收费3元,全天收费6元,不可一刀切。

●听证代表:黄荣胜

单位:中山市石岐高家基小学

●观点摘要:

1、开展托管服务后的监管必须明确属于哪个部门监管。

2、校外托管服务机构可以实行等级评估和年审制度。按照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硬件设施设备、安全卫生管理和工作成效等每年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评估等级作为校外托管服务机构收费和年审是否合格的依据。

3、学校可以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特别是午休),现在学校的场地是基本可以满足托管服务的要求。关键是解决好教师过重负担和托管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

①校内托管要把午休和下午放学后的托管分开。

②可以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方式引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学校进行管理。每个学期必须要由家长进行服务评价。

③教职工如果参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应当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具体劳务报酬标准可以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④托管服务收费标准应该由市级有关部门通过价格听证会确定。

听证代表类别

教师代表

●听证代表:何旭蓉

单位:三乡镇载德小学

●观点摘要:

1、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应由专业对口部门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建议工作人员须持有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正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等。

2、应适当降低工作人员与所接收的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比例。建议将比例降为一比二十,即二十个6周岁以上的儿童至少要配备一名工作人员。

3、学校可开展校内课后托管服务。

4、学校开展托管服务应当收取适当的费用。费用需支付给参与服务的教师,或学校引入的第三方,或用于设施设备维修。收费可参考校外托管收费。如三乡镇某校外托管机构,全托为每月850元。校内服务可按每生每天10元收费,每月200元左右。

5、费用收取应该以学期为单位,交由班级家委负责收取并做好登记、公示,入学校公用账户。学期末统计教师参与课后托管服务的工作量,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

6、对参与校内服务的第三方应规范准入条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准入条件对第三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备案。

●听证代表:肖凯赞

单位:中山市东区柏苑中心小学

●观点摘要:

1、草案中的校外托管服务机构设定标准中第十一条,(三)标准过高,会直接提高托管机构的经营成本,直接提高家长的经济负担。人均建筑面积调整为不得低于3平方米会更合适。

2、校内课后服务经费来源由政府和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家长分担三分之一是比较合理的,即每次5元的收费标准。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普惠、学生和教师自愿参与原则。各学校应将服务的信息公示;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学校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收费主体,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收取的费用要进行专账管理,并在每学期末公示收支情况。

3、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取得的收入在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管理;参与由学校举办的其他校内课后服务项目的,劳务报酬从活动相应的经费渠道中列支;参与由第三方社会机构举办的校内课后服务的,劳务报酬由第三方机构按规定从收取的费用中列支。

●听证代表:刘欢

单位:小榄镇华侨中学

●观点摘要:

1、经费支付的课后托管服务种类应分为五种:一为基础服务,如让学生做作业、游戏、阅读、科普、影视欣赏等;二为特色服务,如艺体、科技、拓展训练等;三为后勤安全管理服务,对部分不参与服务但依然留校自由活动的学生以及参加完课后托管课程仍逗留校内的学生提供安全和秩序维持等;四为午餐派发和秩序维持;五为午休管理。提供以上服务的在校教职工或第三方工作人员均可领取劳务报酬,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但要接受多方监督。

2、各镇区根据本身情况和提供服务的内容自定标准,但每学期家长支付部分最高不超过800元,其余由地方财政补贴。收费节点应以一学期一次为主,全天、仅中午和仅下午的收费要分别单列。

3、建立第三方课程购买平台,所有课程必须由教育管理部门审核验收后统一挂上全市平台。即使是引进第三方,学校教师也需要参与其中甚至是成为主体。第三方提供的不应是笼统的课后服务而是精品特色课程。

听证代表类别

家长代表

●听证代表:田铭辉

单位:书店

●观点摘要:

1、条例应当明确托管服务主体;学校应当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午托加晚托建议收取1000元/学期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按月收取,由学校统一管理,可以支付教职工服务补贴。

2、校内课后服务需坚持公益普惠和学生自愿参与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政府方面也可以考虑适当承担一部分。如果有政府的资金支持,对于个别特殊家庭以及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也有条件、有保障给予免费托管、辅导帮助。

3、条例第二十二条“校内课后优待政策”所提到的“校内课后服务对象”建议更加明确和具体化。因为有部分学生需要暂留学校等待家长来接,但不参加校内服务。而自愿参加校内服务的学生,则需适当交费。两种学生是否区别对待?还是规定学生放学后必须尽早离校呢?这都必须明确和具体化。

●听证代表:李妙娜

单位:中山移动

●观点摘要:

1、建议在目前主管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定时检查的基础上,增加突击检查的手段。建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三条,加大处罚金额。建议对第二章校外托管服务第十三条第五点,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安装并全程开启视频监控,“应当”字眼改为“必须”,且在机构取得经营牌照前设备到位。

2、学校应开展校内课后活动,收费建议10-15元/日。托管时间建议下午5:45为最后接送时间,超出该时间可由家长选择校外托管机构进行二次托管,如继续留校,建议收取适当的超时服务费。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要相对区分,因部分民校是承诺开展课外活动且纳入收费中,应由民校自行安排。

3、校内课后服务费应由该学校统一收取和使用,并主要用于支付教师的报酬,保留部分资金对校内设备进行维护、更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需对资金进行监管,并进行年度公示。

●听证代表:项福胜

单位:中山威华灯饰有限公司

●观点摘要:

1、学校应当开展校内课后服务,但是否参加校内课后服务,应当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

2、建议学校应当开展课后服务时间为:正常上课日中午以及下午课后至19:00。

3、校内开展课后服务内容主要为辅导学生完成家庭作业为主,如果时间容许可以让学生们自主阅读、观看适合儿童的影片,开展艺术、器乐、科技等兴趣小组,以增长学生见识、拓展学生视野的活动为主。

4、校内课后服务不强制参加,家长可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选择,费用方面,建议以10元每人每日。具体价格应根据相应学校与家长协商后再做定夺。如果由正副班主任交替看管,每天只需花费不到3个多小时,每位老师每月就有3300元的福利津贴,这就解决了一直以来老师愿不愿意看管课校内课后服务的问题,同时可以解决孩子下课后到下班之间的托管与作业辅导问题。

听证代表类别

政协委员

●听证代表:黄磊

单位: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

●观点摘要:

1、预付款消费方式,更广泛的适用于美容美发、健身、培训辅导等。但预付款消费如果没有形成一定的限制,将很容易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托管服务一般是按时间服务的,比如一个学期、一个年度,很适用于预付性消费,而且条例采用备案制,开设门槛很低,也很容易发生倒闭关门的出现,所以对托管服务的预付款立法规定,会更好地防范纠纷的发生。

2、条例中第26条规定可以引入第三方参与校内课后服务,但“第三方”这名词是出现在条例的后半部分,与条例前面的设立校外服务机构格格不入,容易理解为两者的设立是不一样的。但条例没有对“第三方”的设立进行规定,且第四章“法律责任”中承担责任的主体都是托管服务机构,并不是第三方。所以应当明确“第三方”的定义及在条例中丰富对此的相应规定。

●听证代表:林丽芬

单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观点摘要:

1、条例草案没有明确本次立法原则。针对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应当明确提供托管服务的主体。

2、学校应当开展校内课后服务。费用方面,建议以10元每人每日。

3、对第十一条第(四)“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配备要求”。(1)建议增加:a.年龄要求:要求达到23岁以上60岁以下。b.诚信记录要求:要求没有欠款或其他违法违规记录;c.增加心理健康要求。(2)建议删除该项第3点有关学历要求。让有照顾未成年人经验,特别是部分50岁左右退休又没有学历的人员可以加入到托管服务队伍。

4、第四章建议增加两个条款:一是就托管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泄露故意买卖未成年人信息给第三方的,应当予以处罚;二是就托管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利用托管未成年人的便利向未成年人推销各类产品,或组织各类与托管服务无关的收费活动的,或者变相利用托管服务,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应当予以处罚。

5、建议增加规定:规定托管服务机构或校内课后服务均不得利用托管服务变相增加未成年人的学习负担。

●听证代表:唐国雄

单位: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

●观点摘要:

1、建议第二条修改为“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是指学校、托管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受未成年人监护人委托,在特定场所为未成年人的保育、看护、休息和活动等提供的服务”。

2、建议第七条应该增加明确“监督检查”的频次“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的例行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在本行政区域主流媒体和市政务官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修改第八条第一款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及是否诚信、惩戒情形等主要信息通过市一级主流媒体和市政务网站进行公布,每年不少于一次”。

3、建议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增加如下条款“政府及各级部门应鼓励、支持、引导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标准,规范发展”。

4、建议《条例》第三章“校内课后服务”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规划,指导辖区内中小学具体做好课后服务工作,原则上要求以校内课后服务为主、校外托管服务为辅,可引入经验丰富和信用良好的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

5、托管费用应该作区分,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的应定性为服务费,在提供校内课后服务情形下,本校教职工应定性为补贴或津贴。具体标准,则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但应实行动态调整。

6、建议可在《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学校应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规则制定、方案起草、机构遴选、财务公开等方面发挥作用,在涉及重大事项方面应征求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

作者:陈慧责任编辑:龙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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