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劳人仲案字〔2018〕3831号-裁决公告
发布: 2019-3-26 08:48 来源: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看: 38次 分享到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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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受理李会科与你方关于解除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18〕3831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本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5日的工资共27464.52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小榄镇庆丰开发区裕洲路63号小榄人社分局内,联系电话:22838332)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