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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调整商服物业限购政策 优化广州市营商环境

发布: 2018-12-21 09:00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查看: 3428次    分享到

  珠海房产之窗讯 广州市住建委12月19日晚发布官方消息,明确去年3·30限购之前拿地的商服类项目,不再执行限购要求。但是2017年3月30日之后拿地的商服类项目,继续执行3·30限购。

  

  去年3·30后拿地的公寓

  

  销售对象为法人单位

  

  市住建委在通知中说,为进一步优化广州市营商环境,经会市国土规划委,现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中第三条第(三)项,提出如下意见:穗府办函〔2017〕65号文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规定的“商服类物业”,指该文件公布之日(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2017年3月30日之前(含当日)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不执行此条规定。以上意见自2018年12月20日起执行。

  

  市住建委在配发的政策解读里表示,2017年3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发布之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或经公告确认土地出让成交日为准)房地产项目,其商服类物业的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

  

  个人购买公寓

  

  “拿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3月30日前(含当日)土地出让成交的(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或经公告确认土地出让成交日为准)房地产项目,其商服类物业不再限定销售对象,个人购买商服类物业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

  

  2018年12月19日24:00前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18年12月19日24:00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下一步,市区住建部门将联合加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的销售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为保持市场平稳运行、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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