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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17〕105号-裁决公告

发布: 2018-1-18 08:52   来源: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看: 47次    分享到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分享族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陈晓雲与你方关于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17〕105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裁决如下: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16年10月26日至同年12月10日期间工资3745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康泰路2号火炬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二楼仲裁庭,联系电话:85331653)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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