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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天空] 处&女不主动配合强&奸,致公&务&员生殖器折断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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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仔 发表于 2011-6-29 12:45:30|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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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鸭仔 于 2011-6-29 12:50 编辑

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XX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该女子在被施暴时,因不配合强&奸而导致对方身亡。昨日,洛阳市XX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本是健康快乐的宋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当时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强&奸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加上强&奸者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忘记了流血,这是强&奸不慎致死,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GA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像江某这样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强&奸不但无罪,而且变成有理了。被强&奸的不但要判刑,而且还要有悔罪表现,才予轻判。看起来,以后女同胞凡遇上劫色,应该主动配合强&奸,以免坐牢赔钱,宁愿被强&奸,也不应该有反抗。再好还要在强&奸中心里想着感谢国家,那当是时代之福,社会之福。

要是作出这样判决法官的妻女老少,有那么一天也遭到同样的经历,被歹徒强&奸,她们会怎样做呢?是不是也会像宋丽一样奋起反抗呢?想想我就笑了,因为我知道这是在杞人忧天,因为对于法官的妻女老少,法官一定已经千百遍地予以告诫了:遇上强&奸要主动配合,不可反抗。不然怎么还会发生精尽人亡这样的局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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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n 发表于 2011-6-29 16:58:05|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有无搞错!一定要疯转!求真理!!
大城小爱 发表于 2011-6-29 15:42:11|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这是正当防卫,不可能有罪的。
明天会更好 发表于 2011-6-29 15:27:06|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什么法律啊?当时人被************了还要叛三年,仲要赔偿....真系无天理呀,,,,
天啊
shmily 发表于 2011-6-29 14:20:45|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一个************犯,仲话系"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
尼个中国真系太**啦....当官的杀人都是无罪了,受害人是自讨苦吃的...?
一个女仔半夜三更番屋K受害...本来已经很惊荒失操了...自己身体也受其伤害,头脑已经一片空白了....还未清醒....何以知道该怎么做呢...仲唔使淋去报120啦.....果个人系天收距啦.
我为受害者抱不平.....被人************了,...还要叛三年,仲要赔偿....真系无天理呀,,,,
以后我地D女性,该如果维护自己既合法权利呀...
啊七 发表于 2011-6-29 13:00:20|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我真TMD~~什么世界啊!!明明就是一个强&奸犯~~还什么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真TMD~~强&奸不但无罪,而且变成有理了。被强&奸的不但要判刑,而且还要有悔罪表现,才予轻判。看起来,以后女同胞凡遇上劫色,应该主动配合强&奸,以免坐牢赔钱,宁愿被强&奸,也不应该有反抗。再好还要在强&奸中心里想着感谢国家,那当是时代之福,社会之福。
onetobeone 发表于 2011-6-29 13:05:30|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天朝ZF,和谐社会.你边度凉爽边度训啦``凸
贤仔 发表于 2011-6-29 13:49:47|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香港
楼上。。有才
long1980 发表于 2011-6-29 15:32:08|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所以遇抢野时,反抗打伤贼人,同样有罪!
鸭仔 发表于 2011-6-29 17:06:01|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有无搞错!一定要疯转!求真理!!
msn 发表于 2011-6-29 16:58



    是真的,在网上一个新闻网站发出来的!
蚊蚊 发表于 2011-6-29 17:28:36|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
lovehuiping 发表于 2011-6-29 18:02:01|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楼主...

这个消息是假的.

官方已经出来澄清没有这个发生过这件事的.

不要造成没有必要的"言论"...........
老鬼 发表于 2011-6-29 18:08:29|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我是相信会有这种事发生的,“法不加于尊”自古就有,以前是极少人享受的待遇,现在只是扩大一点点范围而已
小立 发表于 2011-6-29 18:21:30|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leonchen 于 2011-6-29 18:25 编辑

楼主的消息我找到相似的资料:http://npc.people.com.cn/GB/11276414.html
下面是部分内容
洛阳法院检察院声明“不配合****致死案”纯属杜撰。
    
    
    
      洛阳称女子不配合************致施暴者死获刑系杜撰(图)
    
      红网长沙3月29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耿红仁) “漂亮女子不配合************,致施暴者死亡获刑?”愚人节前夕,这样一条假新闻已按捺不住寂寞,在网上先是以恶搞帖出现,接着在论坛、微博等上被疯狂转载数千次,不断地发酵,甚至有网络媒体将其当成新闻发布,以致后来河南洛阳洛龙区法院和检察院联合发出声明进行澄清,让人们见证了一场互联网的行为艺术。
    
      起因:一条网友恶搞的假新闻帖子
    
      3月27日始,一篇题为《************犯遇强烈抵抗生殖器折断而亡,被奸女子被判有罪》的“新闻”出现在浙江某网站论坛,帖子以新闻惯有的格式进行发布,开头冠以“本网洛阳3月26日”,以导语的方式讲述法院判决结果,接着讲述事件过程,辩护律师说法,文末还煞有介事地打个小括号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可谓以假乱真。
    
      原帖部分摘录:2009年2月31日22时,洛尤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GWY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而宋丽不主动配合************,导致************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
    
      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尤区检察院向洛尤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而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伤,能及时的抢救过来。
    
      昨日,洛阳市洛尤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发酵:遭疯转后被当成了真新闻
    
      在接下来的两天里,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各大网站论坛、微博等网上,被数千网友疯狂转载,甚至还有上海、香港等地的网络媒体将其当成真新闻予以发布,许多网友第一反也应并非质疑该新闻的真假,而是对法院的做法进行了密集型炮轰,认为受害人明明是女方,而且是正当防卫,法院如此判决是颠倒黑白,并将其于南京彭宇案等相提并论。
    
      当然,也有一些网友对该“新闻”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列举了两个关键点,以证明是网友恶搞帖且有所影射,如文中提到的“2月31日”实际上是没有这一天的,而且河南洛阳市也没有一个“洛尤区”,影射的是此前媒体报道的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的一个案子。
    
      打开这篇题为《男子为追赶小偷致其死亡获缓刑》的新闻可以发现,行文风格及大部分文字都如出一辙,有所更改的仅仅是一些微小的细节,讲述的是“河南洛阳市一男子见义勇为,在追赶小偷时,导致对方翻车倒地死亡。23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男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范某家属经济损失2.5万元。”
    
      其中还有一段比较雷同的是“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车翻人伤的结果,可曹天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小偷死亡,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洛阳“两院”发声明称网帖系杜撰
    
      3月29日下午,河南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在其官网及中国法院网、洛阳网、余慈生活网等上发布一份联合声明,称经核实后,广大网民朋友关注的“宋某不配合************致死案”并不存在,两院从未受理此案,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的案情和细节,是对两院名誉的恶意诋毁和诽谤,并据此已向GA部门报
贤仔 发表于 2011-6-29 19:10:16|来自: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香港
如果是真的话。恐怕。。多了不少。。。海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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