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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坦洲镇2015年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确保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根据《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有关要求,制定《坦洲镇2015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适用于对2015年1月1日以来政策外生育人员社会抚养费计征和征收。 坦洲镇2015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农村居民(农业人口)
单位:(元) 征收项目 | | | | | | | | 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 | | 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 | |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 | 按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 | | | 按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 | | 按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 | | 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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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 | | | |
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
单位:(元) 征收项目 | | | | 2014年中山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04元 | | | |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 | |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 | |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 | 按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 | | | 按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 | | 按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 | 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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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 | | | |
备注: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关于提供2014年城镇居民收入情况的复函》、中山市农业局《关于协助提供2014年各镇区农民人均纯收入额的复函》以及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全市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各镇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我市2014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04元,我镇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0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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