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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8日 在北京西站北广场二层进站口 刘女士准备进站乘车 此时,在闸机处 老太王女士逆行
与刘女士的行李箱发生碰撞 被绊倒在地
王女士的儿子刘某回忆 当天,他送母亲从进站口右侧闸机进站 但工作人员告知 如果送乘客进站需要到 左侧闸机办理送站手续
随后,王女士依然独自乘车前往石家庄,而在车上,她就出现了严重头痛、头晕症状。16点36分,列车到达石家庄站时,王女士已经意识不清,被工作人员用轮椅推下火车。
在摔倒近五小时后
王女士才被前来接站的亲属紧急送医
医生诊断王女士为脑出血治疗
15天后王女士不幸去世
王女士的家属认为刘女士有重大过错
应至少承担60%的责任故起诉至丰台法院
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共计62万余元
刘女士一方认为刘女士事发全程都在正常排队
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不应对正常通行者强加注意义务
昨日(29日)丰台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了王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摔倒的地点为火车站进站检票口旁,正常通过检票口后即乘坐火车,鲜有人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而王女士及儿子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经查明,王女士转身行走五步后方碰到刘女士的行李箱,说明两人间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而王女士转身逆行而出,更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因其缺乏注意义务,逆行碰到刘女士行李箱时未及时停下脚步而摔倒,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而刘女士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其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全程未离开其控制,属于在身边合理范围内。王女士若谨慎慢行,完全可以避免碰撞。事发全程不足4秒,刘女士无法预见,亦无法在瞬间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此时行走的安全注意义务应由王女士负责,不应将高度注意义务强加于正常行进的刘女士。
法院表示,王女士的死亡的确令人惋惜,但悲痛结果的发生,不能成为刘女士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或前提。同时,陪同老年人进站的成年家属,应给予老年人审慎有效的看护和关注,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
综合全案证据丰台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王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一审判决未生效
来源:北京日报、DV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