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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入户珠海“闪婚闪离”,男子索赔30万“感情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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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4 14: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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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入户珠海“闪婚闪离”
男子索赔30万“感情损失费”

  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了一宗“闪婚”引发的离婚纠纷案。女方为了入户珠海“闪婚闪离”,男方为此索赔30万元要“感情损失费”。

  网恋一个月“闪婚”

  王某(化名)离婚后带着女儿小兰(化名)从外省来到珠海生活,因母女俩没有珠海市户籍,小兰只能在珠海市某私立小学就读。

  2019年8月,王某通过交友网站,结识了同处离异状态的珠海户籍男子李某(化名)。断断续续网聊两个月后,10月中旬,王某主动约李某见面并确定了恋爱关系。李某常年在外地工作,在香洲区并没有固定住处,双方一直通过微信维持感情。11月,在王某的不断催促下,两人恋爱不到1个月就匆忙登记结婚。

  登记结婚前,王某曾在微信里告诉李某,她急着结婚是为了上户口让女儿读公立小学,但她也会安心和李某好好过日子,相伴一生。2020年1月,王某和女儿随李某在香洲区落户,女儿小兰顺利入读香洲区某热门公立小学。双方虽然没有共同生活,但李某每月都给王某2000元的生活费。登记结婚后,李某还向王某转账了3000元“彩礼钱”。

  登记三个月“闪离”

  2020年2月,王某在微信中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不同意。2020年4月,王某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以两人结婚以来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对其实施冷暴力,不与其过夫妻生活,对她和女儿小兰漠不关心,不兑现婚前承诺给其开店、买房等事由,请求与李某离婚。

  李某则答辩并提出请求称,他在婚前已告诉王某自己长期在外地工作,只有周末能回珠海。但每次回珠海后,王某不让他到其住处,也不同意随李某去住酒店,因此“双方一直没有过夫妻生活的原因在于王某”。

  李某还表示,王某当初结婚动机不纯,匆匆结婚只是为了入户珠海,以便女儿能上公立小学,达到目的后立即翻脸提出离婚,他感觉自己被利用了,受到了王某的欺骗和愚弄,“遭受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综上,李某请求判决确认双方婚姻无效或撤销双方婚姻,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钱、生活费及赔偿“感情损失费”等共30万元。

  请求“感情损失费”被驳回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也均认可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调解无效,对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

  对于李某提出的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及赔偿“感情损失费”等请求,法庭一并审理后认为:结婚目的和动机如何,并不是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对李某要求确认双方婚姻无效或撤销双方婚姻的请求不予支持。两人登记结婚后从未共同生活,王某向李某要彩礼钱、生活费等明显不是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开支,对李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钱3000元及生活费6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但是,李某主张赔偿“感情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香洲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王某返还李某此前支付的生活费、彩礼钱共计9000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承办法官给原、被告写了判后寄语:

  婚姻本应是庄严和神圣的,既不是儿戏,更不应沦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同时,对婚姻的选择也是具有潜在风险的。选择错误,就可能在物质上、精神上、感情上遭受损失。这些损失,有些可以通过法律调整来填平,有些则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只能自负其责,自担风险。因此,每一位成年人在结婚前都应当本着对自己、对他人负责任的态度,深思熟虑,谨慎选择。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已非初婚,本应对婚恋问题更加慎重。但纵观双方认识、恋爱、结婚、离婚的经过,显属草率。希望双方今后以此为戒,端正态度,理性思考,真诚待人,以健康、理性、积极的心态慎重处理婚恋问题,避免因错误的婚恋观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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