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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洲7家药房被罚,所犯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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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7 16: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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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4起行政处罚信息

不标明价格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经营假药及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
……
近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14起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坦洲7家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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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表于 2020-4-7 16: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原来药店都要明码标价?
发表于 2020-4-8 08:57: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这罚款也太轻了吧
发表于 2020-4-8 10:38:30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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