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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归集体所有 板芙镇一村民 却将集体分配的自留地 转让给外地人 结果触犯刑法
记者近日从中山市第一法院了解到 被告人吴某 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被判有期徒刑3年 缓刑5年 并处罚金6万元 并追缴102万元违法所得
吴某是板芙镇某村第七经济合作社成员,于去年7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7年1月,吴某经中介人员介绍,将村集体分配给其家庭的一块自留地(面积207.9平方米,权属该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以112万元的价格卖给外地人,双方签订《宅基地使用权永久性转让合同》,吴某收取了109万元,后支付给中介人中介费7万元。
2018年8月31日下午,吴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近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0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吴某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而且涉案土地尚未被改变其用途和状态,法院认定吴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作出上述判罚。
来源:城市零距离、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