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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系列活动~
当女性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该怎么办? 这次我们通过视频的方式 来和大家说说女性朋友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古有花木兰替父从军,今有巾帼奋战抗疫一线。女性力量早已是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环,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今年是第110个“三八”国际妇女节,那么女性朋友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呢?坦洲镇妇联、坦洲镇总工会特开设“倾听妇女心声 关护妇女权益”法律微访谈栏目,希望通过分析一些典型案例,为妇女群众答疑解惑。
活动主题
倾听妇女心声 关护妇女权益
主办单位
坦洲镇妇联、坦洲镇总工会
上期为大家介绍的是 关于家暴的相关问题 不知道妇女们有没有学到东西呢? 那么今天我们继续 今期我们请到的嘉宾依然是 广东登鼎律师所的戚艳平律师, 通过案例来继续和大家探讨 夫妻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内容:丈夫未经妻子同意赠与第三人的财产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赵某(男)于1991年按照农村风俗结婚,同年生男孩赵某某,2012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王某(女)与赵某于2011年相识后同居至2015年12月,期间赵某共向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320749元。张某获悉后,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上述财产。
该例案情赵某的行为您怎么看待?
首先如赵某与王某在长达4年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则他们俩可能构成的是刑法——重婚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赵某未经妻子张某同意,单方处置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且目的是用于给非法同居的王某使用,是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予无效,张某可依法要求王某全额返还。 对于赵某这种行为,有什么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若构成重婚罪的,依照我国刑法258条规定,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民事责任方面,若双方夫妻离婚的,有重婚过错的一方,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方,对方可要求给予损害赔偿。
有人说夫妻财产一人一半,张某只能向王某要回属于自己的一半,而不能要回其老公赵某的那一半,您认为这种说法成立吗?
我认为是不成立的,因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都是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在没有依法分割之前不能简单认为是夫妻两人各占一半份额,故案涉整个财产处分行为都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同时还可以请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主持人总结语
希望大家能以此案为例,夫妻间以忠实忠诚为准则,情侣间以道德规范为准绳,不要挑战公序良俗,触及法律底线,否则换来的必定是场黄粱美梦。
今期的法律微访谈就到这里啦~ 下期的法律微访谈继续由戚艳平律师 通过案例来为大家讲解 女职工在孕期被解雇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们下期再见啦~
如有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可拨打免费咨询热线
戚艳平律师:13928112656
微信号:13928112656
黄镇恺实习律师:13929562804
微信号:a61995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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