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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离婚房产起纠纷 坦洲街坊你会借用亲戚名字买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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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15: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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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丈夫姐姐名义买房 夫妻离婚房产闹纠纷
珠海中院判决:归还银行债务后,“大姑子”应协助办理房屋的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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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图小优惠,“借用”丈夫姐姐名字买房,离婚时却为房产权属对簿公堂,三方争执不下。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亲属间共同署名购房产生的房屋权属纠纷,判决实际出资人获得房产产权。

  相互信任,借名共同买房

  2004年,张娜(化名)与李明(化名)登记结婚。2012年,张娜与李明的姐姐李婷(化名)作为买受人共同购买珠海一处总价约为250万元的房产,并以张娜为保证人、李婷为借款人做商业+公积金组合贷款。两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注明房产份额为李婷55%、张娜45%,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上网备案。

  2018年,张娜与李婷因该房产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对簿公堂。李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李婷和张娜共同所有房屋,要求房屋归李婷所有,李婷向张娜和李明支付房屋折价款。张娜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确认房屋为张娜所有。一审中,张娜称该房产实为其个人房产,当初是因为和李婷关系好,借用李婷之名在珠海购房,没有签订借名购房协议,购房的首付款、银行贷款以及该房屋出租款等皆由其个人出资或收取。李婷不认可其与张娜有借名购房的约定,主张该房产系其与张娜共同购买,称曾将自己获得的拆迁款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转账支付给张娜,且在张娜和李明产生离婚纠纷后偿还过几期银行贷款。

  一审法院查明,张娜对该房产有实际出资,另,李婷和李明曾转账约49万元给张娜。结合张娜和李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写明两人所占份额,无法排除李婷具有购买该房产的意愿。由于该房屋目前仅办理了预购登记,尚未确权,即两人均未取得该房产的物权,诉讼请求无请求权基础,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房屋归实际出资人所有

  张娜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确认房屋为自己所有。理由是张娜已独资支付了首付款及定期偿还银行贷款,张娜系因借李婷的公积金用作房屋贷款才借用李婷之名买房,李婷所称拆迁款并非她个人所有,且该款项与此次购房无关。李婷辩称,张娜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李明辩称,房屋是李明和张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李明对该房屋享有相应的份额及权利,张娜要求确认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缺乏事实和依据。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娜占45%、李婷占55%,但首期款均为张娜支付,并且从2012年起一直由张娜归还贷款,管理、出租该房屋,收取租金及支付物业管理费。结合李婷与张娜多次的微信聊天记录,李婷均表示该房屋是张娜的,补交房屋面积差价款,李婷亦是劝张娜交款,未见其以房屋共同产权人身份与张娜协商如何分担。对于李婷主张其以约49万元拆迁款支付涉案房款,仅有其母亲的证言予以证明,其母亲与李明、李婷有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较低,在李婷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该证言不足以证明该笔款项是李婷应得的拆迁款,故李婷主张其以拆迁补偿款支付了涉案房款,理据不充分,不应采纳。虽然李婷与张娜在购房合同上约定份额,但李婷从未与张娜就涉案房屋首付款的支付、归还贷款、收取及分配租金收益等进行正式结算、确认或签订书面协议,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珠海中院综合上述事实认为,张娜主张借李婷之名买房所提供的证据,相比于李婷主张双方共同买房所提供的证据,张娜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李婷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故张娜系借李婷之名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予以认定,李婷对该房屋不享有权利,其请求将分割涉案房屋,并判令涉案归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因此在张娜归还所欠银行债务后,李婷应协助张娜办理涂销涉案房屋抵押登记的手续,且在涉案房屋被涂销抵押登记后,李婷应协助张娜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对于李明抗辩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关权利,因李明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故待张娜办理权属登记后,李明可另案向张娜主张相应权利。

  法官说法

  共同出资购房 应该明确归属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芳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之间往往因为碍于情面或是法律知识的不足,难以对共同购房、借名买房将来存在的风险、纠纷作出充分的预测,亦无法对证据进行充分准备和留存,因此尽量不要采取借名这种方式进行生活消费和生产经营活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是共同出资购房,各方应当就出资、还贷、收益分配、权属份额作出明确约定。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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