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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每年8万元!坦洲农村住户这项福利又提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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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4 08: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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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吴佬 于 2019-9-24 08:53 编辑

每户每年8万元!
坦洲农村住户这项福利又提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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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中山市金融工作局获悉,《2019-2021年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已发布实施。新办法提高了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提高至每户每年80000元。

  赔偿标准进一步明晰。由于扩大了保险标的范围,新办法中赔偿标准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房屋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室内财产受损赔偿标准、清理残骸费用赔偿标准、临时租房费用赔偿标准。具体标准参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2019-2021年)的通知》。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2019-2021年
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2019-2021年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2019年9月17日

2019-2021年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引导作用,发挥保险机制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协助社会管理等功能,推进普惠金融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2021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金监〔2018〕23号)精神,结合本市农村住房保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宗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建立由政府、民众、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农村住房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农村住房抵御风险和灾后重建能力,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第三条【基本原则】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作的原则。
第四条【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被保险人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中山市户籍的常住农户、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以下统称农户)。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和室内财产。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一处常住房屋。
第五条【保险金额】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每户每年保险金额为80000元。其中,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损失50000元,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因盗抢责任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4%计算给予受灾农户清理残骸费用,最高赔付2000元;对房屋达到Ⅱ级和Ⅲ级倒塌或损毁的农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租房费用。
第六条【保险期限】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条【保费及财政承担比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每户每年保费不高于5.6元,政府对农户承担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市、镇(区)财政按照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人结算保费补贴金。市级财政承担保费补贴的52%、镇级财政承担保费补贴的48%。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和五桂山办事处全额承担保费补贴。
第八条【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按要求以各镇(区)为单位实行统一投保后,市、镇承担的保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拨付至承保机构。
第九条【保费补贴划拨流程】市级财政承担保费补贴划拨流程:
(一)各镇(区)保险协办机构编制农村住房保险承保情况,经镇(区)农业农村工作部门审核后,报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
(二)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各镇(区)上报的承保情况,编制市级财政保费补贴申请,报送市金融局审核后,由市金融局按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各镇(区)承担保费的拨付办法,由各镇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承保机构选取】市金融局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选择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机构。
确定承包机构后,市金融局应当与承保机构签署承保协议,并将承保协议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第十一条【政策衔接】为保障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避免因2016-2018年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出现脱保问题,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确定承保机构前,如有2016-2018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合同到期,业务由2016-2018年度原承保机构承保一年。
第十二条【承保机构要求】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应符合《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监管规定,偿付能力充足,并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承保机构不得成立共保体或联合体。
第十三条【承保流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流程:
(一)各行政村协保员协助保险经办机构收集农户资料。农户资料包括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保险标的地址、银行帐号等,并由相关镇区协助村委会组织农户签名确认。
(二)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在村(组)中较为明显的区域张贴公示材料等方式进行承保信息公开,公示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标的地址、保险金额、各级财政补贴金额等有关信息,并明确列示反馈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并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留存。
(三)镇(区)协保机构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各行政村资料。
(四)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收取保费,打印保险单,并交付至各镇(区)协保机构,由其下发至各村参保农户。
第十四条【赔偿标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的具体标准参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2019-2021年)的通知》(粤金监〔2018〕24号)。
第十五条【报案报损】受灾后,农户先向镇(区)、村协保员报告(或直接拨打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报案电话),镇(区)、村协保员登记后向镇(区)协保机构报告,镇(区)协保机构汇总报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报损理赔】一般理赔案件,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保险经办机构与镇(区)协保机构、村协保员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取得参保农户(代表)的签字认可。
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市涉农保险联席会议牵头,镇(区)政府金融和农业农村工作部门、镇(区)协保机构、村协保员、农民代表、保险经办机构等组成核损理赔小组共同查勘定损。
第十七条【理赔公示】查勘定损后,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镇区协保机构)应当张榜公示理赔明细,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由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农户卡、折拨付理赔款,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市金融局牵头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理赔】如发生大面积灾害,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12小时内进行查勘理赔工作。勘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勘查结果逐级汇总报送至市金融局。为使受灾农户能够尽快进行灾后重建,保险经办机构应快速定损和赔付。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须在10日内支付保险赔款。
第十九条【基层协保体系】市金融局会同保险经办机构加大培训力度,培训熟悉农房、服务农户的协保员,协助做好参保、查勘、理赔等工作。
村“三农”保险协保员、镇(区)协保机构积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协保工作。
第二十条【协保工作经费】保险经办机构按农房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协保机构(指按照承保机构的委托协助办理农房保险宣传、承保、理赔等业务的基层协保站点)和经办协保员开展工作,不得用于政府部门日常运行;其中,支付协保员劳务费原则上不得少于70%,其余作为协保机构日常运行费用。
第二十一条【广泛宣传】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农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措施,向农户宣传普及农房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补贴政策、赔偿标准等内容,增强广大农户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全力营造有利于开展农房保险工作的环境氛围。
第二十二条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资源、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局负责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审核承保数量,协助查勘定损,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申请、申拨使用、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付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第二十六条 市金融局应当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应当追回相应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2016-2018年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业务继续由

2016-2018年度原承保机构负责承保的,适用原《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2016-2018年)》(中府办〔2016〕72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2019-2021年)

附件
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2019-2021年)

一、房屋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
赔偿标准
(一)因保险责任造成仅屋顶或门窗受损

1.仅屋顶受损
屋顶为茅草、篷布等结构
每平方米60元
屋顶为土瓦结构
单层瓦面受损每平方米120元;双层瓦面受损每平方米250元
屋顶为彩钢瓦结构
仅彩钢瓦受损每平方米110元,彩钢瓦面及其支撑结构受损每平方米160元
2.仅门窗受损
仅玻璃破碎
每平方米60元
主体结构及玻璃破损-铝合金窗(含玻璃)
每平方米250元
主体结构及玻璃破损-其他窗户(含玻璃)
每平方米130元


(二)Ⅰ级倒塌或损毁

1
墙体倒塌、屋顶倒塌、楼板倒塌或墙壁与屋顶倒塌的面积之和不超过10平方米(含)
按每平方米200元计算
2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大于1/4而小于1/3(含)
每间自然间2500元
3
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大于1/4而小于1/3(含)
(三)Ⅱ级倒塌或损毁

1
墙体倒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墙体面积1/2
按每平方米200元计算
2
屋顶坍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屋顶1/2
3
楼板坍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楼板面积1/2
4
墙体、屋顶和楼板坍塌面积之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20平方米


5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大于1/3而小于2/3(含)
每间自然间5000元
6
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大于1/3而小于2/3(含)
每间自然间5000元
(四)Ⅲ级倒塌或损毁

1
墙体倒塌超过10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总墙体面积1/2
按每平方米200元计算
2
屋顶坍塌超过10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屋顶总面积1/2
3
楼板坍塌超过10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总楼板面积1/2
4
墙体、屋顶和楼板坍塌面积之和超过20平方米
5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2/3以上的或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2/3以上
每间自然间10000元
6
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


7
经当地县级住建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应当整体拆除重建

8
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2间
每户25000元
9
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3间以上
每户50000元
(五)每年累计基本赔偿限额
每户50000元
二、室内财产受损赔偿标准
项目
类别
赔偿标准
家用电器
电视机、冰箱、洗衣机
800-2000元/个或台
炉灶、电饭锅等厨具及其他
100-500元/个或套
衣物及床上用品
在限额内,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协商赔付
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沙发类、床、柜类
500-1000元
桌椅类及其他
100-500元
室内财产每户最高赔付13000元。
三、清理残骸费用赔偿标准
清理残骸费用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4%计算,每户最高赔付2000元。


四、临时租房费用赔偿标准
房屋倒塌或损毁达到以下等级赔付时,另外给予临时租房费用,每户最高赔付2000元,赔偿标准如下:
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
赔偿标准
Ⅱ级或Ⅲ级倒塌或损毁房屋间数1间
500/户
Ⅱ级或Ⅲ级倒塌或损毁房屋间数2间
1000/户
Ⅱ级或Ⅲ级倒塌或损毁房屋间数3间及以上
2000/户

来源:中山日报、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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