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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洲地主 让闲置土地“动”起来!缴纳土地闲置费一年未动工的或将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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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9 08: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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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吴佬 于 2019-7-19 08:40 编辑

我市出台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
缴纳土地闲置费一年未动工的或将无偿收回

  近日我市出台《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针对闲置土地处置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多途径盘活利用的措施,让闲置土地“动”起来,将加快推动闲置土地开发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制定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措施
  
  《细则》指出,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因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土地,经调查认定后,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有偿收回、无偿收回的方式处置。
  
  《细则》规定,符合现行收储政策的自身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依法缴交土地闲置费后进行收储。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确实无法支付土地闲置费的,可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在收储过程中代扣代缴土地闲置费。
  
  《细则》还规定了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措施,自缴纳土地闲置费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以及动工开发日期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
  
  ■制定多途径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措施
  
  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细则》制定了盘活措施,包括延长动工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置换土地、有偿收回等,盘活利用土地。
  
  对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符合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申请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继续开发建设;对经政府批准临时使用用途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临时使用期间不认定为闲置土地,可签订临时使用协议,安排为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待具备动工条件后再动工;对政府原因短期内无法消除的闲置土地,有偿收储有一定难度,但通过置换土地,既保障土地使用权人权益,又可将闲置土地收储再出让,盘活利用;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由属地镇区政府牵头解决政府原因,对符合现行收储政策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和镇区政府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采取有偿方式收回,市土地储备中心主导收储在控规中为经营性的建设用地及工业建设用地,其余由镇区政府全资主导收储。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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