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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劳务派遣知多D!(附目前坦洲镇劳务派遣企业认可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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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坦洲 发表于 2019-5-28 12:04:41|来自:广东省汕头市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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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用工的单位订立的劳务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用工的单位工作。

这其中,涉及到三方关系:

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劳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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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什么条件?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文章最后就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可的我市有资格经营劳务派遣的单位名单哦!

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用工单位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几年的劳动合同?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如何办理社会保险?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一般可在哪些工作岗位上实施?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有哪些规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数量有没有限制?

答: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用人单位能否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劳务派遣企业认可名单(坦洲)
序号镇区公司名称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类别
1坦洲镇中山市贤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三年许可
2坦洲镇中山市华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7年1月17日三年许可
3坦洲镇中山市建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日三年许可
4坦洲镇中山市云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1日三年许可
5坦洲镇中山市人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4月10日三年许可
6坦洲镇中山全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月11日三年许可
7坦洲镇中山市柳融新思维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8日三年许可
8坦洲镇中山市一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4月19日三年许可
9坦洲镇中山市尚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4月27日三年许可
10坦洲镇中山辉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8年5月28日三年许可
11坦洲镇广东川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8年6月13日三年许可
12坦洲镇中山市丽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4日三年许可
13坦洲镇中山市昌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1月6日三年许可
14坦洲镇广东宏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2日三年许可
15坦洲镇中山市新起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7日三年许可

来源: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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