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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坦洲一企业违法上了黑榜!没收违法所得,还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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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1 15: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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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吴佬 于 2019-5-21 15:55 编辑


曝光!坦洲一企业违法上了黑榜!
没收违法所得,还要罚款...

从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中山最新公布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19年第二期),好味鲜、菊城酒厂、金枕园等多家企业上榜,其中还涉及部分食品饮品,如坦洲美鹭的京趣椰子汁、喜朗的肉松蛋卷、伊之伴的绿道场五谷轻食饮等。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2019年第二期)
(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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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无小事!
因为关乎身体健康
希望这些上榜的企业以此为鉴


给消费者
一个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



来源:中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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