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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新前进村月环村预征地0.043公顷,拟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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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前进村人 发表于 2019-4-15 10:07:15|来自:广东省中山市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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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07641522/2019-03286主题分类:工作动态/征地拆迁
发布机构: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国土)发文日期:2019-04-15
名  称:征地预公告中山自然资征预字[2019]12号
文  号:主 题 词:
征地预公告中山自然资征预字[2019]12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坦洲镇新前进村(详见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城镇住宅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单位:公顷):
被征地农民集体
总面积
水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月环经济合作社
0.043





0.043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 ,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核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三)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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