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洲论坛

搜索

[通知公告] 多达48家被中山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坦洲这家饮料厂也“中招”!

[复制链接]
hohaa 发表于 2019-3-22 10:22:29|来自:广东省中山市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人潮网。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Haha’ 于 2019-3-22 10:26 编辑

曝光!2019第一期中山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布

(2019年第一期)
(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1.png

7a13f2263a0502187fbd1260acd5611a.jpg

19c61d110b0d4f0207b686b1e75a857d.jpg

312a8cb2bd36e2e737490953f288ee34.jpg

78e6036681df2771143da4138b874fb1.jpg

2fa5211ed6fd6342bf32b3158678653a.jpg

4f7bd4b80cdabd0df52769ec56f54268.jpg

6b09155c17fcf1c6f7d8704196105f29.jpg

2d8a9d1f6c330a9be56e6aca3b28e802.jpg

52a51ee0068aae05efb47182f3a66912.jpg

f986265270c70a2c4539e59a09974201.jpg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案件详情

5f88a0a7465949795c02158988f4de51.png

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山食安     
全部回复0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