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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中山市流动人员申请积分入学管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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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9 17: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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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对象
  户籍不在中山市,目前在中山市有稳定工作,积分累计达到30分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流动人员。

  (一)已在中山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居住登记)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二)提出申请的上月已在中山市缴纳社会保险(派驻中山分支机构,可在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且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申请地点
  工作镇区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镇区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坦洲镇地点:坦洲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积分入学受理开始到当年5月15日结束。

       其他说明
  (一)申请入学排名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镇区排名,排名在公布的指标数内,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流动人员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二)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入学管理,并列入中山市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已取得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流动人员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三)申请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员适龄子女须符合入学条件,未曾入读小学(申请小学)或初中(申请初中)。

  (四)计分方式:入学总积分 = 基础分 + 附加分。

  (五)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于5月15日前提交,逾期不作计分。

  (六)近5年指受理截止日期(2019年5月15日)往前追溯5年(纳税情况除外)。

      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12345

积分计分标准和证明材料一览表



发表于 2019-4-30 10: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南
更加重视人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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