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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坦洲街坊期待已久的2019中山流动人员积分入学新政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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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5 19: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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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啊霞 于 2019-3-15 19:51 编辑
重磅!中山积分入学政策终于公布!积分累计30分+居住证(港澳台居住证)+在中山缴纳累计3个月的社保(提出申请前一月需缴纳社保)才能申请积分入学!

微信截图_20190315193646.jpg

注意啦,缺一不可!
以下是新政全文!一定要仔细看好啦!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和体育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5日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尊重流动人员为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籍不在中山市,目前在中山市有稳定工作,积分累计达到30分以上的流动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可申请积分入学排名。

      (一)已在中山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居住登记)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二)提出申请的上月已在中山市缴纳社会保险(派驻中山分支机构,可在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且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第三条  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市公安局与市教育和体育局共同负责组织各镇区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的模式。

      第五条  流动人员可在其工作镇区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镇区,为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含中山市内、外)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排名。

      第六条  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和附加分两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

      第七条  流动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位的指标数,由市教育和体育局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在积分入学申请结束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对申请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区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关待遇。

      第九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若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教育和体育局与市公安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市教育和体育局联合市公安局根据本规定拟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中府〔2016〕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

附件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由两部分组成,即基础分和附加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人才岗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纳税情况、社会教育等六项内容。

      计算公式为: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

      积分指标及分值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大专积50分;本科积90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的积15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计积分。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计积分。

      初级技工积10分;中级技工积20分;高级技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积50分;技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积80分;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高级积100分。

      (二)参保情况积分。

      得分标准: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每满半年积10分(外省、外市转入的社保每满半年积2.5分)。可累计积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得分+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得分。

      1.房产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本人或配偶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住宅)积100分,产权人为多人的,按本人和配偶合计份额的比例进行积分,多套房产(住宅)不可累积积分。

      2.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

      得分标准:在中山市内办理居住证,每满半年积7.5分,可累计积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3.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

      (1)按规定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6分;

      (2)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3个月积1.5分,最高限48分。

      二、附加分

      (一)人才岗位积分。

      1.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得分。

      得分标准: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满1年积6分,最高限48分。具体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制订。

      2.总部企业技术人员得分。

      得分标准:在我市总部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连续满1年积6分,最高限48分。具体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订。

      工作企业同时为高新技术和总部企业的,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单项分值计分。

      3.环卫工作人员得分。

      得分标准:在中山市从事环卫工作满1年积6分,每增加1年再积6分,最高限48分。

      4.公交工作人员得分。

      得分标准:在中山市从事公交运输工作满1年积6分,每增加1年再积6分,最高限48分。

      (二)专利创新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中山市获得国家授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在递交专利申请时记载的发明人,每项积15分;发明人为多个的,按实际发明人数进行平均计分。最高限30分。

      (三)表彰奖励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在中山市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100分;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部级行政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75分;获得中山市党委政府或厅局级行政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50分;获得中山市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级机关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25分;可累计积分,最高限100分。各级行政部门颁发的星级志愿者证书不纳入此范畴。

      (四)社会贡献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中山市从事社会服务按以下标准计分。

      1.参加志愿服务满50小时积4分,此后每满10小时积1分,最高限50分。

      2.参加无偿献血每满100毫升积1.5分,机采血小板每1U积3分,最高限15分。成功实现骨髓捐献(造血干细胞),积50分(此项积分不受近5年限制)。

      3.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服务,在中山市两新组织党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取得相应积分的,每满1000积分积0.5分,最高限30分。

      4.充分发挥道德模范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获文明系统评为“中山好人”的加50分,“广东好人”的加75分,“中国好人”的加100分。

      (五)纳税情况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个人在中山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积1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每满1万元积1分(个人缴纳的其他税款以经营实体中个人的出资比例计算),最高限300分。

      (六)社会教育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中山市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和社会教育培训,提升自我素养,获得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开放大学颁发认可的结业证书,每次积3分;不同类别的课程培训结业可累计积分,最高限15分。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我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工作,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中府〔2019〕29号),结合我市流动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公安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共同组织协调指导各镇区开展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相关投诉。

      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分值计算、排名等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流动人员申请积分入学,应向受理窗口提供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含中山《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复印件,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情况证明(派驻中山分支机构,在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提供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中山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单位所属镇区与参保单位所属镇区不一致的,提供相关辅证材料。

      (一)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国教育考试网或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含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提供经国家或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任一辅证材料(1.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2.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3.考试登记(发证)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应提供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四)房产情况。应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

      (五)居住年限。应提供《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证记录。

      (六)住房公积金缴交。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有效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

      (七)人才岗位。应提供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交集团出具的相关文件。

      (八)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权人证明文件。

      (九)表彰奖励。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表彰文件或相关材料证明文件。

      (十)社会贡献。应提供中山市志愿者联合会、团市委志愿者组织出具的志愿服务证明;提供献血证书、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市两新组织党工委出具的在中山市两新组织党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取得相应积分情况证明。

      (十一)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和中山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二)社会教育。应提供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开放大学颁发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

      第四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根据有效资料及时统计相应积分,并将积分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对资料真伪不能确定的,或对其获取资料途径存疑的,应提交镇区相关机构或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

      参与积分入学管理的流动人员,可通过网站查询积分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可依职权查询有关情况。

      第五条  流动人员入学积分情况根据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信息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参与积分入学管理的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受理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入学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第六条  流动人员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入学管理,并列入中山市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已取得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流动人员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第七条  流动人员户籍迁入中山市后,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八条  达到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员,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积分入学排名(只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位(或政府购买民办学位,下称“积分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入学。市教育和体育局应在每年初拟定当年积分入学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于积分入学申请结束前向社会公布。

      (二)需要为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待遇的流动人员,可自开始受理日起至5月15日前持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产权房所在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于5月20日前分镇区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由市府办公室组织在中山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积分排名在积分入学指标数内的最终结果在中山市政府网站公告。各镇区根据公布的积分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视为放弃学位,镇区可不再重新安排。一经发现流动人员子女曾入读小学的取消其积分入学就读小学一年级资格;曾入读初中的取消其积分入学就读初中一年级资格。

      (四)流动人员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排名。如果流动儿童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流动儿童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九条  流动人员申请相关待遇的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流动人员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条  市公安局与市教育和体育局接到对流动人员所得分值提出意见或投诉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按照职能分工转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核查职责分工如下: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的核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地产持有情况,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和住房证明的核查。

      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暂住证)的核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

      市无偿献血办:负责献血证书的核查。

      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情况的核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总部企业技术人员情况的核查。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从事环卫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的核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从事公交运输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的核查。

      市文明办:负责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评奖证明的核查、负责中山市志愿者联合会出具的志愿服务情况证明的核查。

      市两新组织党工委:负责两新组织党员社会服务积分的核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机读档案的核查,协助发明专利证书的核查。

      市税务局:负责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对本部门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的核查。

      市总工会:负责对本部门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核查。

      团市委:负责中山青年社区学院颁发的结业证书、青年志愿者服务情况的核查。

      市妇联:负责对本部门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的核查。

      市开放大学:负责对本部门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的核查。

      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对自身颁发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及文件的核查。

      申请人对资料核查结果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资料核查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应的部门作为应诉人。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在申请积分入学过程中,对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他机构执行积分入学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分别向市公安局或市教育和体育局提出,受理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提请市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对流动人员管理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中府办〔2016〕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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