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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报批就动工?坦洲同胜一金属厂被罚款上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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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 12: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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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vy~LIANG 于 2019-3-1 16:1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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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中(坦)环罚字〔2019〕1号

林浙江(身份证号码440522196708180911):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8年8月2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到你(单位)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同胜大街三巷25号的金属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该场所的五金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已擅自开工建设。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坦)环罚告字〔2018〕38号)之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7年修订版)(中环规字〔2017〕2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一条第2款第(1)项第②点的裁量标准,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二百一十二元五角(1212.5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坦)环罚字〔201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28日


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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